杀人奸尸,国法不容
日前,在当地轰动一时,造成恶劣影响的因醉酒后要求和被害人发生性关系遭到拒绝,而惨忍地将被害人杀害后又奸尸的犯罪嫌疑人段某杀人案,被渭滨区人民检察院报送宝鸡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经查实,2007年8月3日晚22时许,在本市某卤肉店打工的犯罪嫌疑人段某和该店的老板娘打烊后,回到老板娘的租住房内。段某见房内无人,便起歹心要求和其发生性关系,但遭到拒绝,段某连想到当天老板娘嫌其私拿营业款而两人发生口角而引起的不快,竟然乘着酒力用腰带缠住老板娘脖子后双手用力将其勒死,后将尸体抱至南侧小卧室床上进行奸尸。作案后段某自杀未遂,后将当日店中的营业款2500元盗走逃离作案现场,连夜逃离宝鸡,先后逃亡至山东日照、湖北武汉、河南郑州等地。
所谓法网恢恢,疏而不漏。同年9月2日段某在洛阳市被公安机关抓获。此案已由渭滨检察院报送至宝鸡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等待犯罪嫌疑人段某的将是法律的严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