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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当前开展内部执法办案监督工作需要解决的几个问题

         检察机关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在强化法律监督的同时,必须加强对自身执法办案活动的监督。陕西省人民检察院下发的《内部执法办案监督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成为陕西省各级人民检察院加强内部执法办案件度的重要依据,经过几年的运行,受到了良好的效果,但从实际工作来看,在对执法办案监督工作认识层面。有关具体制度制定层面上仍需加强与完善。笔者对此谈一点粗浅看法,以求教于各位同仁。
        一、对内部执法办案监督工作的认识问题
        (1)对内部执法办案监督工作总体认识不统一。有的干警认为实行内部执法办案监督是多此一举,业务部门有科长、分管检察长、检察长及检察委员会层层把关,内部执法办案监督有管理过宽之嫌;有的干警认为实行内部执法办案监督是作茧自缚,依法独立办案是法律赋予检察官的权力,又实行内部执法办案监督,束缚了办案人的手脚,有管理过死之嫌,上述认识,导致了有些干警不愿意接受监督,有些干警甚至有抵触情绪,影响了执法办案监督工作效果。
        (2)对内部执法办案监督工作执行主体认识有误区。多数部门认为内部执法办案监督工作是纪检监察部门的事情,作为业务部门属于被监督的角色,在内部执法办案监督体系中从属于纪检监察部门。由于存在此种认识,导致了在内部执法办案监督工作中缺乏主动性,只有年终考核或在纪检监督部门催促情况下。才临时应付具体事务,失去了监督的有效性。
        针对以上问题,笔者认为应从以下几个方面提高认识,进一步增强内部执法办案监督意识和工作主动性。
        (1)充分认识到内部.执法办案监督工作是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自身反腐败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是减少和杜绝干警违法违纪和发生腐败问题的重要手段。贾春旺检察长曾在全国检察机关纪检监察会议上指出:“要把加强对执法办案监督作为监察机关党风廉政建设和自身反腐败工作的切入点和着力点。”这就把内部执法办案监督工作提到了各项检察工作的重要位置上,而不能停留在要不要监督,该不该监督的模糊认识上。虽然案件处理有各级领导把关,但人的认知程度和事物发展的可变性是普遍存在的,上级决定和下级执行有偏差也是容易发生的,通过内部执法办案监督,只要案件办得准确、及时、合法,那么监督也只能是肯定性评价。如果办案中存在瑕疵甚至错误时,那么监督就能够启动纠错程序,纠正办案质量不高,甚至错案的情形,内部执法办案监督的作用自然会得以显现。至于有些干警认为内部执法办案监督统得过死,显系对内部执法办案监督有对立情绪,内部执法办案监督是一种针对办案进行的监督,其目的就是保证检察官依法办案,只要办案人员严格执行法律规定,内部执法办案监督只能是予以认同,维护合法决定;维护司法公正乃是监督的最终取向。
        (2)充分认识到内部执法办案监督工作是一项系统工程,是检察机关各内设部门齐抓共管的重要工作。从《办法》规定中可以看出,各业务部门应监督本部门工作人员执法行为,制定本部门工作制度和纪律,对部门负责人还要实行“一岗双责”,这是业务部门的自身监督。同时业务部门之间还应进行互相监督,这是检察机关内部制约的集中体现,尤其对于自侦案件,侦、捕、诉的相互配合、制约更是我们关注的焦点,高检院曾对自侦案件加强内部制约出台相关规定,在内部执法办案监督中业务部门要真正认识到执法办案监督工作是检验办案质量的手段,在行动上要变被动为主动,把内部执法办案监督工作放在重要位置上,而不是应付了事。
        二、对重点案件实行备案监督运行中的问题
        省院《办法》着重对八类重点案件实行了备案监督制度,突出对不立案、不捕、不诉、提请复议、无罪判;决和刑事赔偿、不支持抗诉的行政、民事等重点案件,在处理环节上是否合法进行监督,防止在办理这些容易发生问题的案件过程中,出现违法违纪行为,但在实际运行中仍有一些问题值得注意。
        (1)相关法律文书送达不及时。,省院<办法>中要求对上述涉及的重点案件,相关部门作出决定和收到判决书后的十日内,将“有关法律文书”送纪检监察部印备案审查,实际工作中法律文书不及时送达情形普遍存在。主要原因是业务部门忙于办案,办案人有时疏忽了法律文书的送达,此问题通过加大教育力度,采取目标责任考核等形式可以解决。笔者着重指出的是该条款规定的“有关法律文书”是一个笼统术语,在
实际工作中到底那些法律文书需要备案,规定不明确,导致实际操作不便,给业务部门带来了困惑。
        (2)纪检监察部门自身现状、权能与备案监督要求存在差距。据笔者了解,基层检察院纪检监察部门人员少。并且大都工作头绪多,根据高检院相关规定,编制在60人以上的基层院要设立纪检监察机构,目前笔者所在市有三个区院成立了机构,虽有人员但也是身兼数职,专职干部只有纪检组长,属予院领导,由其承担具体工作缺乏内部制约,不合实际。编制少的基层院可能只是一名兼职纪检监察员,面对众多案件的备案审查,精力有限、力不从心是显而易见的。另外,纪检监察部门盼职能主要是监督办案人员是否遵守选律、法规,工作重点在于程序监督和办案纪律监,而每案件的实体处理上有办案入、办案部门负责人和分管领导、检察长和检察委员会层层把关,层层审批,纪检监察部门对实体处理的监督显然与目前检察机关办案管理模式相抵触,纪检监察监督有职权越位之嫌,实行备案监督相关处理决定也是只有名而无实,监督的效果会大打折扣。
        针对以上两个问题,笔者建议:纪检监察部门对备案监督的重点应放在上述案件处理程序上,设置相应备案审核表由各业务部门在处理决定作出后填写。由纪检监察人员进行审查。审核表主要涉及办案处理过程,主要以完成每项工作是否遵守《刑事诉讼法》及《人民检察院珊事诉讼规则》《扣押冻结款物管理规定》等,从办案时限、过程来设置,以备纪检监察部门行使所担负的职责,解决以上两个问题。
        对实行网上办寒的院,可在办案中直接设置相应程序规定,如果违反程序将无法进入下一步,提延纠正、规范不合法的程序,利用网络软件优势就可直接实施有效监督,另外给予纪检监察人员以案件办理知情权,允许纪检监察人员进入网上办案程序中,实行同步监督,亦可简化备案监督中的文书往来繁琐状况,监督的效率和效果将会大大提升。
        三、对自侦案件实行“一表三卡”监督制度中的问题
        (1)涉及《案件线索初查情况备查表》备查时间不确定。在《办法》中规定该表在案件线索初查结束后,填写备查表报纪检监謇部门审核,没有规定具体时限要求,实践中,自侦部门大都在年底前才将全年的表格统一保送,使得备查的有效性大大减弱,不利于及时发现问题,改进不足。
        (2)《办案告知书》备查不明确。《办法》规定,《办案告知卡》由当事人填写后,交办案人或寄送纪检监零部门。根据检务公开要求,案告知内容应存放在侦查卷宗中,另外该规定本身又存在着选择性,在謇际运行中,该卡是由办案人发放的,当事人交给办案人普遍存在,因而由纪检监察部门备查实质上不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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