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渭滨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刘某等八人抢劫、拐卖妇女一案,近日,经渭滨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分别判处刘某等八名被告人二年至十八年不等的有期徒刑。
2006年,刘某等八名被告人在宝鸡打工过程中相互认识,并一同租住在宝鸡市渭滨区铁五处小区内,在交往过程中相互受影响,产生了打工辛苦挣不了大钱,靠非法手段能发大财之念。 2007年5月18日晚,被告人刘某提出绑架女青年卖钱的犯意,便将被告人候某某等七人分为三组,分头同时行动,在市内寻找目标。次日凌晨,第一组由被告人刘某带领候某某、何某、赵某某窜至峪泉路,强行将下夜班的女青年周某绑架到一辆出租车上,为防报警,夺走周的手机,并将周拉至铁五处小区。第二组由被告人樊某某、王某某窜到石鼓园招待所门前,强行将回家途中的女青年李某绑架至一辆出租车上,将李拉至铁五处小区。第三组由被告人樊、候窜至建国路大转盘处,强行将外地来宝鸡旅游的女青年马某绑架至一辆出租车上,拉至铁五处小区。凌晨二时许,八名被告人分乘两辆车欲将三名女青年拉往宁夏固原拐卖,途中被公安人员抓获。
另外,还查明:2007年5月11日至17日,在刘某的策划和指使下,被告人侯某某、樊某某、樊某某、候某某骑摩托车在宝鸡经一路西口、西关等地,采取暴力手段,多次劫取多名女青年现金共计2847元。
被告人刘某等人目无国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采取暴力方法劫取他人钱财;以牟利为目的,采取绑架手段拐卖妇女,其行为分别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 263条、第 240条之规定,构成抢劫罪和拐卖妇女罪,分别被法院判处十八年至两年不等的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