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鸡市渭滨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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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有必要增加撤回起诉条款


        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取消了检察机关撤回起诉的规定,但从理论和实践的现实需要出发,在刑事诉讼法中增加撤回起诉条款是必要的。主要基于以下原因:
        一、从公诉权性质来看,撤回起诉是一种程序保障形式。公诉权是法定的专门机关代表国家主动追诉犯罪,请求审判机关对被告人予以定罪并处以刑罚的权力。公诉权的核心是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惩罚犯罪。在实现公诉权的过程中,刑事诉讼法必须设置相应的程序加以保障,主要包括:公诉提起、公诉支持、公诉变更和抗诉。其中公诉变更表现为公诉的改变、追加和撤回,撤回起诉是必不可少的一种表现形式。从诉权的基本理论出发,当事人有请求诉讼的权利,对应也应该有撤回诉讼的权利,否则当事人的权利不能全方位体现,作为国家公诉人也应一视同仁。另外,从唯物主义哲学观来看,事物作为过程而存在,是绝对运动和相对静止的统一.是变动性和稳定性的统一。当客观情况发展到应撤回起诉的状态时,作出撤回起诉才是符合案件发展情势的,这有利于当事人权利的实现,对于检察机关的公诉权也不例外。假如无撤回起诉程序,在提起公诉后,法院判决前案件证据发生变化,出觋了不存在犯罪事实或不应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情形时,公诉人在法庭上的处境难免尴尬。
        二、从现行司法解释来看。明确规定了撤回起诉。高检院、高法院在刑事诉讼法颁布后,相继出台了司法解释,其中规定了撤回起诉。高法院发布的《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三款规定,“法庭宣布延期审理后,人民检察院在补充侦查的期限内没有提请人民法院恢复法庭审理的,人民法院应当按人民检察院撤诉处理。”第一百七十七条规定“在宣告判决前,人民检察院要求撤回起诉的,人民连院应当审查人民检察院撤回起诉的理由,并作出是否准许的裁定。”高检院发布的《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四十九条规定,“法庭宣布延期审理后,人民检察院应当在补充侦查的期限内提请人民法院恢复法庭审理或撤回起诉。”第三百五十一条规霍,“……发现不存在犯罪事实、犯罪事实并非被告人所为或者不应当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可以要求撤回起诉。”第三百五十三条规定:“变更、追加或者撤回起诉应当报经检察长会或者检察委员会决定,并以书面方式在人民法院宣告判决前向人民法院提出。……撤回起诉后,没有心的事实或者新的证据不得再行起诉。司法解释仅是国家最高司法机关在适用法律过程中对具体应用法律问题所做的解释,起源远在于法律的规定,撤回起诉在刑事诉讼法中无明文规定,有损法律严肃性。”
        三、从司法实践的角度来看,撤回起诉情形经常发生。检察机关在办案过程中,由于案件的法律事实需要证据支撑,在主客观因素地影响下,证据有时会发生变化,导致有些案件法律事实处于不确定状态之中:即使案件证据经过审查批捕、审查起诉环节,检察机关核实、固定、完善了证据,但在出庭支持公诉时,有时被告人或辩护人提出反证或证人证言、鉴定结论等证据发生变化,检察机关请求延期审理后,经过必要的补充侦查,犯罪事实仍然不清,证据不足或发现不存在犯罪事实,犯罪事实并非被告人所为;不应当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等情形,显然不能继续提交法院审判__,撤回起诉是必然选择。尤其对于《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五十一条规定的情形,采取撤回起诉,及时作出不起诉决定,有利于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及时得到维护。假如继续提交审判,被告人得到公正的时间会延缓,不利于保障被告人的权利。
        由于刑事诉讼法没有明确规定,检察机关作出撤回起诉只能引用司法解释,有损法律的严肃性,对案件当事人尤其是被告人来说,也是缺乏公正的。建议修订刑事诉讼法时,增加撤回起诉条款,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增强法律的严肃性和公正性,充分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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