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接受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接受市人民检察院的领导并对其负责。
(二)依法向区人民代表大会和常务委员会提出议案。
(三)结合我区实际,贯彻执行最高人民检察院、陕西省人民检察院和宝鸡市人民检察院的工作方针,部署检察工作任务斌组织实施。
(四)依法对贪污贿赂犯罪、国家工作人员渎职犯罪和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和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的犯罪案件进行侦查;经省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犯罪案件进行侦查。
(五)对刑事犯罪案件依法审查批准逮捕、决定逮捕、提起公诉。依法履行刑事立案监督、侦查监督、审判监督、执行监督和刑事裁判、裁定监督职能。
(六)依法开展民事审判和行政诉讼活动的法律监督工作。
(七)对确有错误的一审裁决和裁定,依法提出抗诉。
(八)受理单位和个人的保安、控告、申诉举报以及犯罪嫌疑人的自首。办理刑事赔偿事项。
(九)对于管家机关工作人员职务犯罪预防工作进行研究并提出对策;负责职务犯罪的法制宣传;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
(十)对于检察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的问题进行调查研究,并向上级有关部门提出议案和司法解释建议。
(十一)根据我区实际,制定有关检察工作的规定和实施方法。
(十二)负责全院的队伍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依法管理检察官及其他检察人员、工勤人员的工作。 (十三)提请任免区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
(十四)组织安排全员检察干部的教育培训工作。
(十五)负责其他应当由区人民检察院承办的事项。